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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机构变更条件和申请材料
来源:  发布日期: 2014-10-10  

融资性担保机构变更条件和申请材料

(一)担保机构申请变更需具备的条件

1.符合《江西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设立条件、业务经营和监督管理的要求。

2.申请前4个季度平均在保责任余额达到净资产的2倍以上。

3.担保机构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调整股本结构,新进入的股东需符合《江西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要求。

(二)担保机构变更申请材料

1.变更申请书。

2.董事会(股东大会)有关变更决议。

3.上年度的业绩报告、财务审计报告、信用评级报告和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

4.申请前12个月的担保业务明细。

5.申请前6个月的资金使用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6.调整区域范围和业务范围的,需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经营发展战略与规划。

7.申请变更注册资本的,需提供验资报告或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币存款对账单,和出资人具备相应投资能力的资信证明材料,如企业财务报表,经综合评价AA级以上及具备相应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等。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担保机构出资人关联情况和资金来源合法性的法律意见书。

8.申请变更名称的,需提供有名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9.其他审慎性材料。

流程:各融资性担保公司准备材料(一式两份)报送县、区监管部门→县、区监管部门受理、审查、出具初审意见(如不受理,当场或3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全部内容;如受理,需在资料收齐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县、区监管部门将初审意见及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材料报市金融办→市金融办受理、审查、批复(在资料收齐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报省金融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