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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金融办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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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南昌市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精神,进一步完善和推进我办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结合我办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五中、六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全市中心工作和公众关切,细化公开任务,加大公开力度,拓宽公开范围,强化解读回应,增强公开实效,提升政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助力深化改革、经济发展、民生改善和政府建设。

二、组织领导

成立南昌市金融办政务信息公开小组,由办党组书记、主任李水平亲自任组长,办党组成员、副主任邓峰任副组长,各处室负责人任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处,由李志超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政务信息公开的具体事务。

三、政务信息公开的内容

市金融办的政务信息,是指市金融办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履行的行政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信息。这些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本部门领导成员分工、处室职责;

(二)国家、省、市(包括本部门)出台有关金融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性文件;

(三)涉及金融工作有关事项的决策,需要群众知情、参与、监督的事项;

(四)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设置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以及其他执法权的办理依据、条件、程序、监督电话等;

(五)依法依职办理的服务类项目;

(六)部门工作进展和完成情况,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需要群众知情、参与监督的工作事项;

(七)其他类应当公开的事项。

四、政务信息公开的方式

以网上公开形式为主,按信息的特性可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基本方式予以公开:

(一)机构职能、行政执法和便民服务类信息在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或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也可在公开发行的报纸、杂志以及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上公开;

(二)决策类信息在决策过程中采用召开论证会、专家咨询会、征求意见座谈会、网上意见征集栏等形式公开;

(三)法规文件和工作动态类信息利用网络、召开新闻发布会、印发文件和新闻媒体等形式公开;

(四)特殊场所设立广告牌、公开栏(牌)等;

(五)电话咨询公开;  

(六)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五、政务信息公开的程序

(一)依照政务信息公开内容规定,凡应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在制作、获得或者拥有本部门信息之日起10日内予以公开。

(二)采取政务信息公开各种方式向社会公开政务信息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在南昌市政府网站和互联网公开的政务信息,机构职能类、法规文件类、工作动态类由处(室)提出,报综合处审核,经分管业务领导审核,主任批准后实施;决策类、行政执法类、便民服务类由处(室)提出,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后公开。

2、在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或其他报纸、杂志以及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上公开的政务信息,由有关处(室)提出,报综合处审核,分管领导审核,主任批准后实施。

3、在特殊场所设立广告牌、公开栏(牌)等构筑物上公开有关信息时,由处(室)提出,分管领导审核批准,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后实施。

4、召开论证会、专家咨询会、征求意见座谈会等,由有关处(室)提出方案,报分管领导批准,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后实施。

5、召开新闻发布会,须经办主要领导批准后,由有关处(室)负责组织实施,由办新闻发言人发布有关信息。

6、电话咨询公开,由相关处(室)按照首问负责制负责实施。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金融办获取本制度规定的政务信息公开内容以外其他有关政务信息,可以书面或口头向市金融办综合处提出申请;由综合处指定专人当场记录。申请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2、申请公开的具体内容;

3、申请要求公开的方式;

4、申请时间。

(四)对于依申请公开的,办综合处接到申请后,根据责任分工,即时责成有关处(室)予以受理。有关处(室)受理后,应及时向申请人送达受理回执,并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并制作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1、本部门决定公开的,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载明公开的时间、场所、方式和应当支付的费用;

2、决定部分公开或不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公开的原因,并提供依据。

(五)本部门信息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可以暂缓公开。

(六)本部门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公开决定的,期限中止,中止原因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中止或恢复期限,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六、政务信息公开的监督与责任追究

(一)实行政务信息公开责任制。各处(室)负责人承担本处(室)政务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全面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政务信息公开。

(二)每月召开一次领导办公会议,专题研究政务信息公开内容。各责任处(室)根据工作进展,提出拟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经分管领导审核,报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三)办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综合处依照本制度组织实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并公布检查结果和通报有关情况。

(四)办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综合处负责受理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对局有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控告和建议,及时处理,并向有关处(室)提出改进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五)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各界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整改。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南昌市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1、不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

2、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务信息公开目录的;

3、违反规定收费的;

4、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务信息的;

5、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6、不及时受理有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的;

7、隐瞒、篡改、捏造或者毁灭政务信息公开内容的;

8、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七)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认为办政务信息公开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出行政复议的,应当依据《行政复议法》等有关规定和行政复议机关的要求,及时办理。提起行政诉讼的,依照人民法院的要求参加诉讼。

 

 

 

                                                           2016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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