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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金融办关于促进融资担保业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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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金融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赣府发〔20147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我省融资担保业健康快速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要求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九次全会精神,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扶优与限劣并举、政府主导与社会资本参与相结合原则,完善多层次担保体系,加大政策扶持,优化发展环境,简化审批程序,强化行业监管,着力构建布局合理、适度竞争、规范有序、运行高效的融资担保体系,进一步提升融资担保业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促进发展升级的能力和水平。

  (二)工作目标。到2015年底,全省政府出资融资担保机构达到120家以上、注册资本达到160亿元以上。确保2014年全省各类融资担保机构在保责任余额达到400亿元,2015年达到500亿元,力争平均放大倍数逐年提高。

  二、完善担保体系

  (三)加快组建省级再担保公司。首期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上,由省财政注资6亿元,省信用担保公司投资4亿元,争取国家政策扶持3亿元左右。远期注册资本达到30亿元以上。

  (四)做大做强省级融资担保机构。省融资担保公司应以原整合模式为基础,继续做大资本规模,做强担保实力,提升服务功能。所属各子公司的政府主管部门通过财政注资、争取国家政策扶持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进行增资,要求现有七家子公司注册资本均不低于3亿元,总公司注册资本达到30亿元以上。省融资担保公司按照现有管理模式,在保障主管部门行政管理权、人事权的基础上,建立“责、权、利”相统一的长效管理机制,实施有效的绩效薪酬激励,稳定管理团队,保持行业特色,充分调动主管部门和母子公司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持续提升经营规模和水平。

  (五)完善市县两级政府出资融资担保体系。原则上每个设区市至少设立一家注册资本规模5亿元以上的政府出资融资担保机构,其中南昌、九江和赣州达到10亿元以上。每个县(市、区)至少设立一家注册资本规模5000万元以上的政府出资担保机构,全国百强县、省直管县要达到1亿元以上。

  (六)支持发展混合所有制担保机构。鼓励各市、县整合资源,吸引民间资本注入,组建混合所有制担保机构。支持民营担保机构通过增资、合并、重组等方式做大担保资源、做强担保实力、规范经营管理。

  三、加大政策扶持

  (七)争取国家政策扶持。继续落实好国家和省现有担保机构业务补助、担保费补贴等扶持政策。按照财政部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438号)精神,积极争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按30%比例注资新设(增资)的省级(再)担保机构、中央和地方共同出资设立代偿补偿资金账户”等优惠政策支持。

  (八)建立财政补贴机制。建立担保代偿补偿制度,省再担保公司对担保公司实际发生代偿额的50%以上予以补偿,争取中央和地方出资共设的代偿补偿资金账户支持,按不超过代偿额30%的比例对担保机构予以补偿,代偿业务追偿所得按代偿补偿比例缴回代偿补偿资金账户。建立担保机构资本金持续补充机制。

  (九)加大担保费补贴力度。对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缴纳的担保费用,政府按20%比例予以补贴,其中省财政补贴12%,受益财政补贴8%,切实减轻小微企业财务负担。

  (十)合理确定担保费率。政府出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不超过2%,再担保费率不高于2‰。

  (十一)大力促进银担合作。鼓励各类银行将依法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担保公司均纳入合作范围。引导银行提高授信额度,最高可达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10倍,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建立银担合作风险分摊机制,共同管理贷款风险。推动银行降低担保机构保证金缴纳比例,将担保贷款利率控制在合理范围。银行机构应按照协议约定开展合作,不能单方面削减担保机构的授信额度、增加担保机构的义务或限制性条件、或要求企业提前归还贷款。担保机构要按相关约定积极履行代偿责任,银行机构应对担保机构代偿后的追偿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

  (十二)建立考核激励措施。建立以担保费率、放大倍数、在保余额、代偿率、损失率、服务质量、担保费率等为指标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考核评价结果与担保公司管理层薪酬挂钩。允许政府出资担保公司承担一定的代偿风险,对担保代偿率控制在3%、损失率控制在15%以内的,在尽职的情况下依法依纪予以免责。

  四、创造良好环境

  (十三)加快推进担保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争取人民银行支持,加快推进符合条件的担保公司全部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将企业担保信息纳入数据库,对企业贷款逾期由担保机构代偿的,应予以记录。

  (十四)支持担保机构依法查询被担保人信息。支持担保机构在办理担保业务中,依法查询被担保企业的工商、质监、税务、国土、房产、统计、海关、法院和安监等部门相关信息。

  (十五)支持担保机构办理反担保物抵质押登记。支持担保机构作为担保权人,依法办理担保业务涉及的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反担保物抵质押登记,以及对已抵质押物的二次抵质押登记,有关部门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减免费用。

  (十六)建立担保债权快速处理机制。省政府金融办牵头,会同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研究建立银行机构和担保机构债权快速处理机制。加强与人民法院沟通协调,积极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担保物权实现程序,提高担保债权实现的效率,确保担保债权及时有效实现。

  五、强化行业监管

  (十七)完善监管责任制。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监管机制,按照“职能清晰、权责一致”的原则,合理界定各级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省、市、县三级监管部门层层签订监管责任书,确保将监管任务分解到部门、责任到人。建立监管部门履职评价制度,从机制建设、职能设定、人员配置、日常监管、风险防范和处置、统计材料报送等多方面对市、县监管部门实施履职评价考核。

  (十八)加快监管系统建设。开发全省融资担保机构业务管理系统,到2015年底,全省所有担保机构实现业务流程信息化管理;建设担保行业监管系统,实现对担保机构的实时监管,提升非现场监管的及时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加大对担保机构经营情况的动态监测力度,定期分析融资担保业发展态势。

  (十九)开展监管评价工作。研究制定我省担保机构监管评价指标体系,对担保机构公司治理、内部管理、业务发展、合规经营、风险防范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和通报,将监管评价结果作为分类监管、财政奖补的重要依据,引导银行和企业积极利用监管综合评价和信用评级结果。

  (二十)实行注册资本托管制度。推进新设担保机构实行注册资本全额托管,由托管银行、担保机构签订托管协议。托管资本金按照约定用于融资担保机构合理业务支出、代偿支付、存出保证金以及符合规定的对外投资,不得挪作他用。将资本金托管制度逐步推广到已设立的担保机构。

  (二十一)强化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担保机构监管工作制度,明确监管内容、方式、程序等,提高监管质量和规范性。

  (二十二)发挥行业自律组织作用。加强全省担保行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规范经营行为、加强自律管理、开展教育培训、实现行业信息共享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六、完善保障措施

  (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提出当地融资担保业发展规划,定期分析融资担保业运行情况,协商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协调处置担保机构重大风险。

  (二十四)建立考核制度。建立对市、县两级政府金融办奖惩制度,将各地设立政府出资担保机构情况纳入考核范围,并作为重要考核指标。

  (二十五)加强人才建设。 改革政府出资担保公司高管人员选拔任用和薪酬制度,加大面向海内外选聘高层次担保专业人才的力度。深入实施“赣鄱英才555工程”等人才工程,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担保专业人才给予倾斜和支持。支持有关院校建立担保行业从业人员培训基地和继续教育基地。建立常态化的担保业从业人员培训机制,每年定期举办从业人员培训班,重点强化对担保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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