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9日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联合对非法集资活动发出广告审查监管通知,8类含有或涉及非法集资活动内容的广告被禁止发布,主要是:
一、未经国家部门批准的非金融单位和个人以支付或变相支付利息、红利,或给予定期分配实物等融资活动;
二、房地产、产权式商铺的售后包租、返租销售活动;
三、内部职工股、原始股、投资基金以及其他未经过证监会核准,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活动;
四、未经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活动;
五、地方政府直接向公众发行债券的活动;
六、除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发行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之外的彩票发行活动;
七、以购买商品或发展会员为名义获利的活动;
八、其他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社会集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