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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发展银行金融产品推介
来源:  发布日期: 2012-04-16  

江西省农发行从开办业务以来,认真履行国务院赋予的职责,在粮棉油储备、收购、调销、加工以及农业生产资料、农业小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村流通体系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县域城镇建设、农业综合开发等领域充分发挥了农业政策性银行支农作用。目前我行的金融产品有百余个,适合江西省工业园、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主要有以下几大类(操作流程附后):

(一)、农业科技贷款

贷款对象:主要是从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或产业化生产的企业法人,以及从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农业科技推广单位和科研院校(所)等事业法人。

贷款用途:短期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或产业化的流动资金需要;中长期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承担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或产业化的固定资产性质(包括知识产权等)的中长期资金需求。

贷款条件:借款人申请农业科技贷款除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转化或产业化的农业科技成果应当属于以下几种类型之一:列入国家或省级政府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并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鉴定的农业科技成果;通过国家或省级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评定,颁给科技成果鉴定证书、高()技术产品证书、科技成果推广证书、科技进步奖励证书等的农业应用科技成果;国家或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有关机构鉴定的特殊品质的农业科技成果;已经获得国家专利的农业应用科技成果;从国外引进并经国家或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或其指定机构认定或推广的农业科技成果。

 2、借款人具备从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或产业化的条件和能力,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3、借款人申请中长期贷款的,必须有不低于项目总投资额20%的资本金;属于政府承诺为借款人还本付息的项目,资本金比例可适当降低;

 4、借款人为企业法人的,经农发行评定,信用等级应在A级(含)以上;借款人为事业法人的,对其信用等级暂不作规定。

贷款期限:短期贷款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中长期贷款期限一般为1-5年,最长不超过8年。

贷款利率:原则上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

贷款方式:一般采用担保贷款方式。对于由借款人自行还本付息的贷款,原则上采取担保(包括知识产权权利质押)方式;由市(地)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或财力较强的县(市)政府财政部门承诺对项目或借款人还本付息或其他符合农发行低风险贷款规定条件的,可以采取信用贷款方式。

( 二)、粮食仓储设施贷款

贷款对象:1、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

2、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制后继续从事粮食经营的企业;

3、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粮食加工骨干企业;

4、区域粮食批发市场及粮食物流企业;

5、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农发行贷款范围、从事粮食经营和交易的其他企业。

贷款用途:专门用于借款人从事粮食仓储及市场设施购建的资金需要,主要包括:粮食仓储设施购建与维修;粮食烘干设备的购建;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建设;粮食运输专用工具购置及专用交通设施建设;车站、港口粮食专用货场建设等。

贷款条件:借款人申请粮食仓储设施贷款,除应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区域政策和建设规划要求,需要审批的,应持有政府有权部门的审批文件;

 2、借款人信用等级(农发行评定或相当于)在A级以上(含A级)、资产负债率在80%以下(含80%)、参与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比例在20%以上(含20%),或者政府为了实施粮食宏观调控对贷款本息予以全额保证担保;

3、借款人经营效益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原承借仓储设施贷款本息偿付正常或落实了切实可行的偿还计划;

 4、项目布局合理、预期效益良好,规模适度。

贷款期限:一般在5年以内,最长不超过8年。

贷款利率:粮食仓储设施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或经人民银行批准的相关利率。

贷款方式:粮食仓储设施贷款一般采用担保贷款方式,对信用状况特别好的借款人也可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三)、粮食调控贷款

贷款对象:通过招标或指定等方式接受政府委托承担粮食调控业务的企业

贷款用途:1、政府为解决农民“卖粮难”,或为掌握粮源,增强调控能力,委托借款人按政策规定直接从收购市场收购粮食的资金需要;

 2、政府为平抑粮价、稳定市场,委托借款人从国内市场调入或从国际市场进口粮食的资金需要;

3、政府为完成救灾粮、军粮供应等特定政策性任务,委托借款人收购或调入粮食的资金需要;

4、政府委托借款人承担其他粮食政策性调控任务的资金需要。

贷款条件:借款人申请粮食调控贷款除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农发行确认的贷款资格;

2、具有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委托借款人收购或调入粮食的文件或相关的调控粮食购销计划,并落实购进粮食的贷款利息、企业相关费用及销售价差补贴资金来源;

3、借款人已承借的粮食调控贷款的各项补贴按时、足额到位,或落实了补贴资金的到位计划及相关措施。

贷款期限:一般为一年。

贷款利率:贷款期限一年以内的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一年以上(含展期),执行一年期贷款利率。

贷款方式:一般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 四)、粮食流转贷款

贷款对象:凡在农发行开户的自主从事粮食收购、调销、进口(以下简称购进)业务的各类粮食购销企业均属农发行粮食流转贷款对象(以下简称借款人),包括: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含农垦系统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制后落实原有贷款债务、继续从事粮食经营的购销企业,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粮食经营资格的各类所有制粮食购销企业。

贷款用途: 用于解决借款人直接从粮食市场收购粮食的合理资金需要以及借款人从其他粮食经营企业购入(含进口)粮食以及粮食副产品的合理资金需要。

贷款条件:除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信用等级达到规定标准,具体标准由省级分行确定。

2、具有与申请贷款相适应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贷款偿还能力。包括在粮食经营过程中能够做到“购得进、销得出、不亏损”;或者能够提供相应的贷款担保(抵押、质押、保证)的;或者具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或者具有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等。借款人自有资金和风险准备金的具体比例由省级分行确定。

3、已借贷款的本息按期偿付,未能按期偿付的,已落实切实可行的偿还计划,无违约行为发生。

贷款期限: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

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相关利率。利率浮动按总行相关规定执行。

贷款方式:一般采用担保贷款方式。对资信状况较好,能确保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或者具有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或风险准备金的借款人,可以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粮食加工企业贷款

贷款对象:以粮食为主要原材料的加工企业,包括粮食系统的加工企业和其他所有制形式的用粮企业

贷款用途:用于解决借款人直接从粮食市场收购、购入(含进口)粮食的流动资金需要。以及与加工转化粮食相关的其他原材料、费用支出等所必需的其他流动资金需要。

贷款条件:除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所规定的条件外,还要具备以下条件:

1、在农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自愿接受农发行的信贷监督;

2、具有与申请贷款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贷款偿还能力,经农发行信用等级评定达到A级(含)以上;

3、依法合规经营,具有市场竞争优势,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好;

4、已借贷款履约情况良好,无不良贷款,或已落实切实可行的偿还计划。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相关利率,利率浮动按总行相关规定执行。

贷款方式:一般采用担保贷款方式。对信用等级AA级(含)以上,或者信用状况良好、贷款风险较低,或者落实了相应的贷款风险防范措施的借款人,可以采取信用贷款方式。

(六)、化肥储备贷款

贷款对象: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承储企业。

贷款用途:借款人储备相关物资的合理资金需要。

贷款条件:

1、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企业法人,无不良信用记录,信用等级在A()以上,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2、原则上在农发行开立基本账户,确因特殊原因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须在农发行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3、提供国家或地方相关部门下达的商业储备计划和利息补贴承诺文件,执行农发行信贷管理规定。信用等级AA()以上且净资产收益率在6%以上的借款人,可不要求具有利息补贴承诺文件;

4、认真执行国家颁布的会计、统计等政策法规,并按要求及时向农发行提供商业储备物资进()口、收储、销售和财务、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接受农发行的信贷监管;

5近两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2%(存续不足两年的以当年实际经营情况为准);月平均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90%

对政府承诺补贴全额价差亏损和贷款利息且纳入财政当年预算的政策性或商业性储备,审批时可不受以上条件限制。

6、按不低于贷款金额(剔除抵押担保贷款部分)5%比例的自有资金缴存风险准备金,实行专户管理。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农发行有关规定执行。

贷款方式:可根据借款人信用等级和风险承受能力确定采用担保贷款或信用贷款的方式。

棉花准政策性贷款

贷款对象:是指经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的具有从事棉花收购、加工、调销经营资质的企业。

贷款用途:

1、用于解决借款人收购加工(指籽棉加工成皮棉和棉籽)棉花或进行深加工(指皮棉加工成棉纱和棉籽加工成棉油等)的合理资金需求,包括收购价款和用于收购的必要费用。

2、用于解决借款人调入棉花直接供应给用棉企业或进行深加工的合理资金需求,以及用于解决借款人配合国家实施宏观调控和储备需要的棉花进出口的合理资金需求,包括调入价款和用于调入的必要费用。

3、用于解决借款人与棉花生产者签订棉花收购合同而预付给棉花生产者进行生产的合理资金需求,主要是棉花生产的物化成本投入。

贷款条件:

1、具备棉花加工经营资质。

2、原则上在农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确因特殊原因未在农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要在农发行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

3、棉花调销贷款的信用等级原则上在A()以上。

4、担保贷款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

5、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或风险准备金。

6、对于信用达不到规定标准,担保能力、自有资金或风险准备金不足的借款人,必须承诺将贷款形成库存纳入独立第三方库存监管。

7、棉花调销和预购贷款还应签订合法有效的棉花销售和收购合同。

8、棉花收购贷款取得当年度贷款资格。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贷款利率:棉花收购贷款按照农发行有关准政策性贷款利率规定执行。棉花调销贷款和棉花预购贷款按照农发行有关商业性贷款利率规定执行。

贷款方式:采取担保贷款或信用贷款。

(八)、棉花企业技术设备改造贷款

贷款对象:经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的具有从事棉花收购、加工、调销等经营资质的企业。

贷款用途:用于支持棉花企业加工设备的改造更新、加工技术的升级、购置棉花加工设备及其辅助设备的资金需要。

贷款条件:

1、借款人进行的技术设备改造项目要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项目资本金,并要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

2、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

3、经营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良好,近两年连续盈利;

4、近二年或三年内新增农发行贷款本息能够按期偿还,并按计划归还陈欠贷款本息;

贷款期限:一般为1-4年。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利率政策和总行有关规定执行。

贷款方式:采取担保贷款方式。

(九)、农业生产资料贷款

贷款对象:具有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具、农用燃料等农业生产资料经营资质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农资公司、农机公司、农用燃料公司、生产企业的销售公司、科研机构、农技推广组织等。

贷款用途:用于解决借款人从事农业生产资料流通和销售中,合理的经营资金需求。

贷款条件:

1、借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及我行信贷政策,并能够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2、具备从事借款相关行业的资质和能力,按规定须经有关政府部门或管理机构认证或许可的,应能提供认证或许可的证明材料;

3、按照我行规定应进行信用评级的借款人,经我行评定信用等级为A()以上;

4、财务和信用状况良好,借款人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高层管理人员遵纪守法,近3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5、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我行信贷调查及贷后管理,按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经营财务资料,能够积极配合落实我行的信贷风险防控措施;

6客户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含),近两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2%(存续不足两年的以当年实际经营情况为准),月平均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90%。其中新准入在省域内经营的化肥客户还应达到近两年年经销额不低于3000万元条件;新准入跨省经营的化肥客户还应达到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近两年年经销额不低于15000万元;新准入农药、种子、农机具、农膜、农用柴油等其他农资类客户还应达到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近两年年经销额不低于2000万元、近两年月平均资产负债率不高于80%。农资新客户的准入资格由省级分行审批。

7、原则上在农发行开立基本账户,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须在农发行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8、信用贷款按不低于贷款金额5%比例的自有资金专户缴存风险保证金,存单、有价证券质押和抵押担保贷款可不要求缴纳风险保证金,其它质押和保证担保贷款按不低于贷款金额3%比例的自有资金专户缴存风险保证金。

贷款期限:一般为1()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农发行商业性贷款利率定价有关规定执行。

贷款方式:一般实行质押、抵押、保证担保贷款方式。信用等级在AA()以上的,可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十)、农村流通体系建设贷款

贷款对象:从事农村流通体系建设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各类批发企业、零售企业、贸易企业、批发市场、再生物资回收企业、物流企业等。

贷款用途:主要解决借款人在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现代流通方式和新型流通业态等方面合理的资金需求(包括流动资金需求和固定资产投资需求)。主要包括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综合市场和专业市场),农副产品储藏、加工、运输等物流中心,农业生产资料仓储、运输及码头,农产品冷链物流系统等基础设施。

贷款条件:

农村流通体系短期贷款条件:

1、借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及我行信贷政策,并能够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2、具备从事借款相关行业的资质和能力,按规定须经有关政府部门或管理机构认证或许可的,应能提供认证或许可的证明材料;

3、按照我行规定应进行信用评级的借款人,经我行评定信用等级为A()以上;

4、财务和信用状况良好,借款人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高层管理人员遵纪守法,3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5、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我行信贷调查及贷后管理,按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经营财务资料,能够积极配合落实我行的信贷风险防控措施;

农村流通体系中长期贷款条件:

1、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规定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具备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规定资质的机构出具(额度在3000万元以上的贷款一般应由乙级或相应级别〈含〉以上的机构出具),并有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2、对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其资金申请报告已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对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其项目申请已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复同意;对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已履行备案手续。

3、项目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相关产业、区域政策,以及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等政策法规要求和我行信贷政策。

4、项目各项资金来源明确并有保证,资本金来源及比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但不得低于30%

5、借款人或项目实施需行政许可的,应持有政府有权部门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或准予行政许可的文件。取得有关部门的用地规划、土地使用、建设工程规划、施工许可证等相应行政许可。

6、按照我行规定应进行信用评级的借款人,经我行评定信用等级为A()以上。

7、借款人财务和信用状况良好,产品具有市场竞争优势,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借款人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高层管理人员遵纪守法,3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8、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我行调查评估及贷后管理,按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经营财务资料,能够积极配合落实我行的信贷风险防控措施。

贷款期限:农村流通体系短期贷款一般为1(1)。农村流通体系中长期贷款期限一般为1-5(),最长不超过10()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农发行商业性贷款利率定价有关规定执行。

贷款方式:一般实行质押、抵押、保证担保贷款方式。信用等级在AA()以上的,可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十一)、农业小企业贷款

贷款对象:为从事农、林、牧、渔业种植、养殖、加工、流通的各类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小企业。

贷款条件:1、一般条件:⑴符合农业小企业标准;⑵对增加农民收入和就业,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示范效应,体现地方产业特色和行业优势,重点为“名、优、特、新”产品;⑶具有成长性。2、新客户条件:⑴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⑵企业自有资产200万元以上,且固定资产100万元以上;⑶贷后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⑷流动比率不低于120%;⑸产销率不低于90%,销货款回笼率不低于90%;⑹销售净利率不低于5%;⑺客户、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主要股东无不良信用记录;⑻担保全覆盖,其中抵押品必须是地处县城以上的房地产。3、特别规定:原则上不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单个客户的综合授信额度不得超过2000万元。

贷款用途:1、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流动资金需要。流动资金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中期流动资金贷款。2、固定资产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新建、扩建、改造、开发、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资金需要。

贷款期限: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生产经营周期在1年以上的农业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固定资产贷款期限一般为1-3年,最长不超过5年。

贷款方式:一般采用担保贷款方式。担保方式应以抵(质)押担保为主、保证担保为辅。

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和农发行相关利率规定执行

(十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

贷款对象:凡经地、市级以上(含)人民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认可,以粮棉油、农副产品生产、流通或加工、转化为主业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贷款用途:1、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满足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购进物资、支付运行成本和费用等流动资金性质的合理资金需求。2、固定资产贷款主要用于借款人新建、扩建、改造、开发、购置固定资产项目等。

贷款条件:借款人申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除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政府宏观调控政策。

2、依法合规经营,产品具有市场竞争优势,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好。

 3、具有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

 4、已借贷款履约良好。无不良贷款,或已落实切实可行的偿还计划。

5、要满足相关行业准入标准:

⑴粮油产业化龙头企业及粮油加工企业;

大米加工企业,加工能力5万吨以上,自有资金800万元以上;

饲料加工企业,加工能力10万吨以上,自有资金3000万元以上;

以粮油为原料的深加工企业和其他粮油企业,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自有资金1500万元以上,其中:以油茶、油菜籽为原料的油脂加工企业,其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的油茶、油菜籽当地市场基本能够满足;

2)畜牧业、渔业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自有资金1500万元以上。

3)农业科技企业,获得省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的科技成果认定,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自有资金1000万元以上;

4)竹木加工企业有品牌、有市场、年生产能力50万平方米以上;

5)棉纺企业(含龙头企业),技术设备装配水平高,中高档次产品比重60%以上,10万纱锭以上,主体设备达到21世纪初以上水平,万锭用工人数在行业平均数以下,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销售利润率、流动资产周转率连续两年达到行业同类型企业良好值。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1、流动资金贷款由借贷双方根据借款用途、借款人风险承受能力和经营发展特点等确定。2、固定资产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根据项目情况及我行信贷政策确定,一般为15年(含),最长不超过10年(含)。

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或经人民银行批准的相关利率。利率浮动按总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贷款方式:一般采用担保贷款。

(十三)、 新农村建设贷款

贷款内容: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县(市)、城市郊区(县)内农村土地整治和农民集中住房建设等政策性贷款。

贷款对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贷款用途: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在农村土地整治、农民集中住房建设等方面的资金需求。

(一)农村土地整治,包括农村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农村村庄整治、土地收储整理开发等。

(二)农民集中住房建设,包括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与改造、农村危房改造、棚户区和泥草房改造等。

借款人条件:借款人除符合农发行信贷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须同时符合的条件。

1、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

2、经政府委托(授权),承担农村土地整治、农民集中住房建设项目融资、建设和运营职能。

3、具备与债务相应的权益性资本,信用记录良好。

4、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组织健全、财务规范、内控到位,在“借、用、管、还”等环节建立完备的管控机制。

5、具有稳定的经营性现金流或者可靠的偿债资金来源,财务可持续性良好。

6、承担农民集中住房建设施工的(或经借款人委托具体施工的企业),须具备三级以上(含)行业资质,并经过有权部门年检。

(二)事业法人须同时符合的条件。

1、经省、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主管部门核准登记,从事农村土地整治、农民集中住房建设的事业法人。

2、信用记录良好。

3、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贷款期限:短期贷款一般不超过1年(含);中长期贷款一般不超过5年(含),最长不超过8年(含),确需超过8年的须报经总行批准。

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和农发行相关利率管理规定执行。

贷款方式:贷款采用担保贷款方式,可采用土地使用权抵押、土地出让收入返还质押等担保方式。采用土地出让收入返还质押担保,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具备抵押条件的土地,应及时办理抵押。

(十四)、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

贷款内容:用于解决县()、城市郊区()内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需要而发放的政策性贷款。主要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和县域城镇建设贷款。

贷款范围:

1、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重点支持:以县道、乡道、村道为核心的农村路网建设;以水源保护、供水工程和水质检测为主要内容的饮水工程建设;以扩大电网供电人口覆盖率,提高防灾抗灾能力为主要目的的电网改造工程建设;以水电、风电等可再生能源开发为重点的农村能源体系建设;以积极发挥信息化为农服务作用,推进广电网、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为主要措施的农村信息化建设。

2、农业综合开发贷款重点支持:纳入中央、省级发展规划的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建设、大宗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大中型水利工程和相关配套项目建设、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大型灌区配套节水改造、大型江河湖水系治理、高标准农田建设和中低产田改造以及农业生态建设等。

3、县域城镇建设贷款主要包括: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支持供水、排水、供电、供热、供气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文化教育卫生设施建设重点支持县域文化设施、教育设施、卫生设施的建设;环境设施建设重点支持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城镇环境设施建设;便民商业设施建设重点支持政府主导的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大中型商业企业连锁经营店和政府主导的县域便民商业设施建设项目;

贷款条件: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除符合农发行信贷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借款人条件。

1.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

2.借款人治理结构完善,在“借、用、管、还”各环节建立完备的管控机制,治理科学、组织健全、财务规范、内控到位。

3.借款人财务状况良好,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借款人为融资平台公司,须为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承担项目建设和运营的职责。权益资本充足,有稳定的经营性现金流或者可靠的偿债资金来源,财务可持续性良好。偿债资金70%以上(含)来源于借款人自身收益。

5.借款人为机关法人或事业法人,其融资行为经政府授权或具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二)贷款项目条件。

1.项目由政府主导,列入政府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宏观调控政策要求。

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惯例需办理的各项审批手续齐备。

3.项目资本金比例符合国家和我行的规定,贷款发放前一次性或按比例到位。

贷款期限:根据农发行信贷政策、借款人偿债能力等综合因素确定。短期贷款一般为1年;中长期贷款最长原则上不超过10年,确需超10年的须报经总行批准。对银团贷款,可以根据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和银团成员会议确定的贷款期限执行。

贷款方式:原则上采取担保贷款方式。

信贷业务操作基本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