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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工作方案
来源:  发布日期: 2012-07-20   访问量: 

南昌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

金融风险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以下简称《决定》)、《江西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工作方案》(赣府字〔201197号)精神,顺利推进我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现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国务院和江西省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精神和要求,按照分类负责、依法行政、从严整顿、分步实施的原则,从维护市场秩序和稳定社会大局出发,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从严把关,切实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和规范市场秩序的各项工作。

通过清理整顿,明确各类交易场所的行政监督管理机制,促进各类交易场所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规范市场秩序,加强风险防范,维护社会稳定,推进我市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二、清理整顿对象及范围

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凡在20111130日前设立的,全市范围内所有从事权益类交易(产权、股权、文化艺术品等)和合约类交易(商品、金融产品、指数、碳排放等)的各类交易场所纳入本次清理整顿范围。重点是从事产权、股权、文化艺术品、稀贵金属、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等业务的交易场所。

三、清理整顿内容

主要针对从事权益类交易和合约类交易的交易场所设立和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清理整顿:

1.未经批准,违法开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

2.管理不规范,存在严重投机和价格操纵行为的;

3.发生股东直接参与买卖,管理人员侵吞客户资金、经营者卷款逃跑等问题的;

4.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

5.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少于5个交易日的;

6.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超过200人的;

7.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的,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的交易场所除外;

8.未经批准,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

为规范交易场所名称,凡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外,必须重新申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报省政府审批。

四、组织领导

成立南昌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宣传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商贸委、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政府金融办等部门和单位组成。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统筹协调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区、开发区清理整顿违法证券期货交易工作;督导建立对各类交易场所和交易产品的规范管理制度;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切实推动清理整顿工作有效、有序开展;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五、职责分类和工作步骤

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由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清理整顿工作;经市直部门批准设立或挂靠在市直有关部门的交易场所,由市直相关部门负责清理整顿工作;市商贸委负责对全市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清理整顿工作;其他交易场所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区、开发区负责清理整顿工作。

南昌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分为三个阶段实施: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22月)。

此次清理整顿的对象不以交易场所的名称为界定标准,而是包括各种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以及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的交易场所。市工商局要对全市各类交易场所进行深入调查,全面掌握全市各类交易场所的基本情况(包括机构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金、业务范围、法人代表及其联系方式)并于229日前将统计汇总情况报市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部门、各县区、开发区也要深入调查摸底,全面掌握本地区、本部门交易场所的设立背景、历史沿革、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经营范围、运营方式、制度安排、业务规模、债权债务等情况,并将情况于229日前报市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22-20126月)

1、自查阶段(20122月—20123月)。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各主管部门、各县区、开发区分别组织各类交易场所按照国务院、省、市清理整顿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自查,于2012320日前完成自查工作并向主管部门或各县区、开发区报送自查报告。有挂靠单位的交易场所,自查整改材料在报送主管部门或各县区、开发区的同时,应提交挂靠单位的审查意见。主管部门及各县区、开发区统计汇总本辖区各类交易场所自查报告,将汇总结果于2012325日前报送市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初审阶段(20123月—20124月)。各县区、开发区、各主管部门按照清理整顿工作的要求,根据交易场所自查结果并结合交易场所的实际情况,对所属交易场所提出初审意见,包括制定清理整顿方案和风险处置预案,连同交易场所自查报告及有关文字材料,于420日前一并提交市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审查。

3、整改阶段(20124月—20126月)。根据省、市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对交易场所审查结果,各县区、开发区和主管部门及挂靠单位要监督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的交易场所整改并向市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上报整改情况;对应撤销的交易场所,各部门、各县区、开发区要会同有关单位做好善后工作,妥善处置有关问题;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拒不整改、撤销的交易场所,要依法予以查处。相关交易场所需在5月底前完成整改工作,并上报整改情况。各部门、各县区、开发区要根据清理整顿规定的要求对整改工作进行审查并提出有关意见,并报市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27月)。

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各部门、各县区、开发区要认真组织检查验收,全面总结本地区、本部门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分析问题,提出意见,并将总结报告于2012730日前报市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全市清理整顿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全市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形成专题报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

六、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部门、各县区、开发区要充分认识此次清理整顿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要立即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工作机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方案的要求,对本地区、本部门各类交易场所进行集中清理整顿。要认真把握国务院《决定》和省、市清理整顿方案精神,切实做好清理整顿工作。要坚持有关政策底线,正确理解政策含义,不能变相搞均等份额,不能变相搞股票交易,不能变相搞期货、金融衍生品交易。

2、落实责任,精心组织。领导小组、各部门、各县区、开发区要高度重视,责任到人,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沟通,通力合作,从严把关,做好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和规范工作。同时,市商贸委要在领导小组工作机制下,负责对全市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清理整顿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贯彻落实商务部下发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确保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有序回归现货市场。

3、强化监管,完善制度。各部门、各县区、开发区要加强指导,强化监管。按照国务院《决定》有关要求和“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对经市政府或市直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权益类或合约类交易场所,由市政府授权有关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其他交易场所由各县区、开发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监管。清理整顿期间,不得设立新的开展标准化产品或合约交易的交易场所。清理整顿结束后,各部门、各县区、开发区要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清理整顿工作情况,完善监管制度,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保障我市权益和商品市场规范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