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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我市企业上市支持政策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1-12-09   访问量: 

洪府办字〔2021〕3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市政府各部门:

为规范推进我市企业上市相关工作,决定对《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映山红行动”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洪府发〔2020〕24号)予以修改,现通知如下:

一、第一条“支持企业在境内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和境外上市”的第1点“加大在沪深交易所首发上市企业的奖补力度……在科创板上市的,另给予200万奖励。”修改为“加大在沪深北交易所首发上市企业的奖补力度。企业在沪深北交易所首发上市的,给予800万元的奖励。该项奖励分步实施,其中:(1)拟上市企业在券商等中介机构辅导下完成股改的或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给予100万元补助;(2)企业获得江西证监局上市辅导备案受理函的,给予100万元补助;(3)企业首发上市申请文件被中国证监会或沪深北交易所正式受理的,给予200万元补助;(4)企业在沪深北交易所成功首发上市的,给予400万元奖励,在科创板上市的,另给予200万元奖励。新三板挂牌企业摘牌后转境内外交易所上市的,给予700万元的奖励,其中摘牌后转境内上市的,可按照辅导备案、申报、上市分步实施奖励。”

二、删除第一条“支持企业在境内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和境外上市”的第5点“鼓励企业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可按照辅导备案、申报、上市分步实施奖励”。

三、第四条“鼓励中介机构加大对我市企业的支持和服务力度”的第16点中“对辅导我市企业在沪深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修改为“对辅导我市企业在沪深北交易所成功上市的”。

四、第五条“强化服务合力推动我市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第18点中“IPO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或沪深证券交易所受理的企业由市长挂点”修改为“IPO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或沪深北证券交易所受理的企业由市长挂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1年12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映山红行动”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后)


为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映山红行动”,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助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企业上市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府厅字〔2018〕39号)精神,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企业在境内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和境外上市

1.加大在沪深北交易所首发上市企业的奖补力度。企业在沪深北交易所首发上市的,给予800万元的奖励。该项奖励分步实施,其中:(1)拟上市企业在券商等中介机构辅导下完成股改的或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给予100万元补助;(2)企业获得江西证监局上市辅导备案受理函的,给予100万元补助;(3)企业首发上市申请文件被中国证监会或沪深北交易所正式受理的,给予200万元补助;(4)企业在沪深北交易所成功首发上市的,给予400万元奖励,在科创板上市的,另给予200万元奖励。新三板挂牌企业摘牌后转境内外交易所上市的,给予700万元的奖励,其中摘牌后转境内上市的,可按照辅导备案、申报、上市分步实施奖励。

2.支持企业赴境外上市。企业到香港交易所、美国纳斯达克市场、伦敦证券交易所等境外交易场所上市,募集资金净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含5000万元)并汇回我市的,一次性给予800万元奖励。

3.鼓励外地上市公司迁入我市。对注册地迁入我市的上市公司(含异地“借壳”上市后迁入),按“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奖励和扶持。

4.省级财政根据“映山红行动”给予市政府的相关企业上市奖励资金,按实际奖励金额全额奖励给成功上市的企业。

5.鼓励企业到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展示。企业在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展示并取得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资本市场业务知识培训结业证书的给予两万元补助;企业在中介机构辅导下完成股份公司改制并在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给予30万元补助。

6.降低企业上市成本。拟上市企业在完成股改当年,该年度对市级财政新增贡献部分,由市财政给予全额奖励。

二、支持企业以市场化的股权或债权方式直接融资

7.鼓励上市公司进行市场化并购重组,通过增发、配股等股权融资方式进行再融资。上市公司以股权融资方式进行再融资的,按实际募集资金的2‰奖励其高管人员,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8.鼓励在新三板、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开展股权融资。自挂牌之日起,企业实现股权融资的,按融资额的2%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9.鼓励企业引进创业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产业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企业引进创业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产业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的,按实际融资额的2%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0.鼓励符合条件的各类企业发行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等直接融资产品融资,按募集资金总额的2‰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1.鼓励符合条件的各类企业发行绿色债券和双创债券。对成功发行绿色债券或双创债券的企业给予融资额的4‰的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三、促进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加快发展

12.加快私募股权投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发展。以公司形式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实收货币资本达到1亿元(含1亿元)的,给予投资企业50万元奖励;实收货币资本达到3亿元(含3亿元)的,给予投资企业100万元奖励;实收货币资本达到5亿元(含5亿元)的,给予投资企业150万元奖励。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募集资金达到1亿元(含1亿元)的,给予普通合伙人(GP)30万元奖励;募集资金达到3亿元(含3亿元)的,给予普通合伙人(GP)50万元奖励;募集资金达到5亿元(含5亿元)的,给予普通合伙人(GP)80万元奖励。

13.鼓励私募股权投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投资南昌市重点产业、拟上市、拟挂牌企业,按实际投资金额的1%给予公司制投资企业或合伙制投资企业普通合伙人(GP)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鼓励中介机构加大对我市企业的支持和服务力度

14.组建上市专家委员会。成员在全国优秀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中遴选,对我市可重点扶持和可推进上市进程的企业进行重点培育,并为全市重点企业提供上市培训和业务指导。专家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由市财政资金给予保障。

15.对辅导我市企业在沪深北交易所成功上市的,给予保荐团队100万元奖励。

五、强化服务合力推动我市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

16.南昌市发展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市发展资本市场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资本市场发展的指导、协调、服务等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专题协调会,研究解决企业上市融资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17.企业上市工作实行市领导挂点服务制度。IPO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或沪深北证券交易所受理的企业由市长挂点,进入辅导备案的企业由常务副市长挂点。市、县(区)、开发区(新区)金融办全力做好拟上市、拟挂牌企业的遴选、培育、股改、辅导等各阶段的服务工作。市政府进一步强化对发展资本市场成员单位以及县(区)、开发区(新区)资本市场发展工作考核,将服务企业上市情况纳入高质量发展目标管理考核。

18.成立由政府、企业、银行、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负责人以及资本市场业内专家组成的“6+1”协会,搭建人才、技术、政策、信息等交流合作平台,整合各方资源优势、专业优势,通过典型引领、示范带动、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等方式,加强交流合作,促进共同发展。市财政每年给予“6+1”协会100万元经费补助。

19.落实项目用地支持政策。对企业首发上市及再融资募集的投资计划项目用地,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办理核准预审并及时报批。

20.对拟上市、拟挂牌企业、上市公司涉及的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办理、开具无违法违规证明等事项,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本着积极支持的原则,依法依规为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做好服务,实行“绿色通道”制度,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简化手续,加快办理,费用最低。

21.各县(区)、开发区(新区)要把推进资本市场发展工作纳入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要把推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工作与招商引资工作放在同等地位,在机构设立、人员配备、经费保障、政策扶持等方面给予支持。

22.每年举办一至二期金融、资本运作总裁班等高层次培训活动,进一步提升金融干部和企业高管的金融知识和资本运作能力。市财政给予培训费用全额补贴。

六、其他

23.南昌市拟上市、拟挂牌企业由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依据《南昌市拟上市、拟挂牌企业认定及管理办法》认定。

24.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原《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洪府厅发〔2017〕51号)废止。本政策措施由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